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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滞纳金 公开电子眼
2010年03月24日 00:32  来源:大河车网
      公安部针对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订后的《规定》明确写明:电子眼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须25日内供社会查询。此外,还首次规定了滞纳金的上限。

  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规定》此次修改增加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

  电子眼记录供查询

  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等问题。此次修改明确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新修订的《规定》明确规定,电子眼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应在2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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