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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忘记熄火碾死自己 保险被判赔58万
2012年04月18日 16:38  来源:大河车网
     原来,2011年9月22日,李某驾驶常熟鸿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汇公司)所有的货车行驶至张家港市东海粮油公司停车场后,将该车停放在一辆挂车南侧,后李某熄火下车办事。14分钟后,李某返回货车驾驶室左侧,此刻货车突然向左前方移动,将李某挤压至挂车左后部并撞击横停在前方的二轮摩托车,造成李某死亡,车辆损坏。

    2010年10月12日,车辆所属单位、常熟鸿汇公司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部分约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保险理赔存在争议,2012年1月9日,鸿汇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68万元。

    庭审激辩

    保险公司是否该对车辆所属单位进行赔付成了庭审焦点。

    保险公司提出,发生事故时李某的身份是驾驶员而不是第三者,驾驶员发生事故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故不予理赔。即使李某系第三者,货车移动是其开启副启动装置所致,其应当负全责,且该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鸿汇公司赔偿给李某家属的款项没有经过其同意及确认,也未经法院裁判,故不予认可。

    鸿汇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时,李某已经离开货车,其身份发生了转化,属于第三者。虽然事故发生的原因系李某下车时仍将货车档位挂在前进挡,且未拉手制动,导致货车前移前移动发生事故,但是如果发生事故的死者不是驾驶员身份而是一般路人,那么鸿汇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仍能依据第三者责任保险请求理赔,所以不能因为李某是驾驶员的身份而排除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

    法官解释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旨在保证第三人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济,因此第三者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者是相对于车上驾驶人员和乘员而言,区分第三者与车上人员的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在车上还是车下,因此第三者只是相对概念,驾驶员、乘员和第三者之间的身份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

    法官表示,本案中,作为驾驶员的李某已经离开涉案车辆,其身份已经转化为第三者,而李某在本案中也非被保险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鸿汇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综合几方因素,保险公司应当承担58.35712万元的理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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