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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也包括飙车 获罪者鲜少
2012年05月29日 08:50  来源:大河车网
    5月26日凌晨,一辆红色GTR(日产豪车)跑车和一辆宝马车在深圳滨河大道玩起了飙车,红色GTR在滨海大道由东往西行至侨城东路段,与同方向行驶的两辆的士发生碰撞,造成的士车内3人当场死亡,红色GTR车内一男三女也不同程度受伤。据深圳交警初步调查,红色GTR司机侯某超速醉驾,逃逸7小时后又到交警部门自首。目前,侯某已被交警部门刑事拘留(5月27日《南方日报》)。

    又是一起惨烈的飙车肇事案,比起当年发生在杭州的飙车案,深圳这起飙车案的惨烈程度和死亡人数均有过之而无不及。一起起飙车案触目惊心,为何屡屡发生呢?我们的立法、执法和司法都应该有所反思。

    去年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定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不过,绝大多数人都将目光关注在“醉驾入刑”上,而一年来,有关司法机关也依这一条款判处了众多醉驾者。但事实上,“危险驾驶罪”也包括飙车行为。

     然而,这一年来,我们不难发现除非飙车发生惨烈车祸,否则仅仅因为飙车行为而治罪的寥寥无几。甚至在什么情形下,飙车行为才算“情节恶劣”可以治罪,我们也不太清楚。难道飙车行为比起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小吗?显然不是,从这起飙车引发的惨案可见一斑。那是不是飙车行为比醉驾行为更少呢?恐怕也不是,这些年媒体曝光的飙车案也不在少数。也许在于执法者认识因素,主观上更痛恨醉驾行为,因而查处醉驾更为有力,而忽视飙车行为;也许在于飙车比醉驾更难查处,所以,交警较少查处飙车案。不管如何,飙车猛于虎的惨烈现实值得我们深思。

    再有一个问题是,目前飙车造成再惨烈的交通事故,也只能与普通交通事故一样,最高判处7年有期徒刑,这恐怕也是对飙车打击不力的一个体现。深圳这起飙车事件中,有目击者称“根据开车多年的经验判断,速度至少在180码以上”。微博上甚至有人称,“这辆车的速度达到280码”。180码在非高速公路上行驶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会造成什么样的危险?难以令人想象。

    当年杭州飙车案,警方最后认定“车速在每小时84.1公里到101.2公里范围内”。有人曾提出杭州飙车案的胡斌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当时法院并没有采纳,专家也否定。问题是,如果一个人在非高速公路上将车飙到180码以上,他有什么样的理由可以相信自己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他这种主观心态难道不是间接故意中的“放任”吗?很明显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发生在深圳的这起飙车事件该如何定性也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必须要慎重处理的。

     最后一个问题是,红色GTR司机侯某涉嫌超速醉驾,但是,侯某是在逃逸7小时后又到交警部门自首的,这时要检测其醉驾恐怕比较难了。这种利用逃逸逃避醉酒检测的方式与警察查酒驾时当场饮酒、冲卡等行为大量的出现,已经让“醉驾入刑”的威慑力大大减弱,许多醉驾行为因此得不到法律的制裁。面对这些新情况,有关立法和司法机关也应该高度重视,适时出台相应的措施来加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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