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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自行车尚未纳入轻便摩托车范畴
2012年09月04日 09:49  来源:大河车网
    9月1日起,《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新国标正式实施。一些媒体称,根据“新国标”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车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将被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然而记者昨天对此进行了相关调查发现,超标电动自行车并未明确纳入轻便摩托车范畴,而相关管理办法仍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超标”问题将逐步解决

   查阅“新国标”原文,记者留意到,相关条款只是注明:轻便摩托车,包括电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每小时50公里。但并无所谓“时速20公里以上或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将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的明确字句。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建荣认为,目前市面上八成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实际重量超过40公斤,且有不少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了20公里,但并不能就此判定它们属于轻便摩托车。

    国务院7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强调,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修订完善电动自行车生产国家强制标准,着力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加强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题。

    而目前实施的《上海非机动车道路管理办法》为2001年制定,其中并未包含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内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目前上路电动自行车管理无法可依。而正在修订中的《上海非机动车道路管理办法》,将加入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郭建荣说,新的管理办法将对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管控,采取相应措施和给予一定过渡时间,限期淘汰。

  电动自行车标准将修订完善

    另据记者了解,8月14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座谈会,讨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两项国家标准之间的关系。经过讨论,与会者一致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应尽快修订完善,其修订要适应产业发展的新形势,坚持安全、环保、节能的原则,不受限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现有国家标准相关条款的规定。《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新标准出台后,将及时系统梳理和调整相关国家标准,保持国家标准之间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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