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证登录
用户名: 密码:
 大河车网微博
温馨提示:     
本地 行业 调查 评论
人物 交通 视频 资讯

车型大全 新车速递 汽车报价 新车实拍
选车导购 降价信息 试驾报告 郑州车市

维修 保险理赔 配件 汽车改装
保养 投诉召回 用品 VIP经销商
违章查询 趣闻
香车美女 自驾
位置:大河车网 > 行业新闻
六个突破口可让车企汽车召回损失降低
2012年11月27日 16:30  来源:大河车网
    10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这样一纸《条例》的出台,能让国内汽车消费者获得与成熟汽车市场消费者同等的权益吗?在笔者看来,这个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作为国家和相关地方政府的支柱性的汽车产业,作为工业产值的重要来源之一,要想在国内实施诸如国外般的大规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仍然是不太现实的。通过全面通读《条例》全文,笔者认为,汽车企业在应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问题时,至少可以在6个环节开展公关工作,以将自身的损失除到最低点。

    第一、消费者投诉环节。

   就向本文开头所述,作为国家和地方重要的经济产业支柱,要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动来发现并要求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从以往的经验来讲,要想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真正启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就只有看消费者投诉的影响力度与规模到底有多大。也就是说,如果对某款缺陷产品进行投诉的消费者的人数不多,或者这款缺陷产品并没有引发令全社会都注意或震惊的相关安全事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就不太可能去进一步深挖产品的问题,而相关汽车企业也能够在这个时候进行公关,进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应该来讲,在这个环节,在这样还是小规模的投诉或影响的时候,企业是最容易去公关的时候。当然,对于消费者来讲,要想真正维护自身的权益,就要将充分去吸引社会关注的目光,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进而推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启动调查召回程序。

    第二、缺陷产品的界定环节。

    在《条例》中,有“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和“汽车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两条规定。而正是这样两条规定,会让汽车企业有机会来通过公关手段尽量规避其汽车产品被确定为缺陷产品,汽车企业宁愿其汽车产品被确定为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以避免出现大规模的汽车召回,从而尽量降低给汽车企业带来的损失。

    第三、车企不同的所有制性质。

    对于汽车企业来讲,企业本身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是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是自主汽车企业还是合资汽车企业,是国内汽车企业还是进口汽车销售企业,其企业性质的不同也会给缺陷产品的召回带来不同的结果。最浅显的层面来分析,面对缺陷产品召回问题,国有企业当然要较民营企业有优势,中央企业因受国家及地方的双重保护也要较地方企业有优势,自主汽车企业因其为国有在同等公关力度的假设前提下也是要较合资汽车企业有优势,国内汽车企业也是在同等公关力度的假设前提条件下要较进口汽车销售企业有优势。因此,对于汽车企业来讲,出身的问题和公关的能力将决定着自身会面临什么样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四、15个工作日内可提异议环节。

    根据《条例》规定,“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这条规定其实就给了汽车企业一定的公关时间,特别是对于那些前期是突然要应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问题的汽车企业,无疑是给了其缓冲的时间,在15个工作日内,这类汽车企业完全可以请诸如所在地方政府等各类政府层面的关系去收回旗下产品被认定为缺陷产品的通知或者改为缺陷之外的质量问题或者尽量降低召回规模等。同时,在所谓的“专家认证”环节,相信汽车企业也有能力找到公关的突破口。

    第五、消除汽车产品缺陷的措施环节。

    根据《条例》规定,“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而就是从这条规定,汽车企业也可以通过公关将消除汽车产品缺陷的措施从退货调整到更换,甚至是修理,从更换调整到修理等。众所周知,对于汽车企业来讲,退货、更换和修理所引发的车企损失是有着很大差别的,退货的损失明显大于更换,而更换又是明显大于修理。因此,对于汽车企业来讲,在这个环节来采取公关措施,也是能够尽量降低自身损失的。

    第六、在罚款环节。

    在《条例》中,第二十三条关于“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关于“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以及第二十四条关于“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对于汽车企业来讲,对于上述这些惩处方式,也是可以通过公关来尽量降低损失,能不吊销有关许可的,尽量不吊销;能不没收违法所得的,尽量不没收;要罚款的尽量按下限罚款或干脆不罚款等。对于汽车企业来讲,如果真就走到了接受惩罚这个环节,则无不都愿意选择最轻的,既“责令改正”。而笔者相信,“责令改正”的处罚方式也肯定是未来最常有的方式。

关键字:汽车召回
大河车网购车咨询电话:400-888-9321 13503860072  QQ群:179188384
相关阅读:
新闻热榜  
热门车型排行 更多>>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客服中心 - 联系方式 - 免责声明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业务电话:13503860072  E-mail:dahecw@sina.cn  业务咨询QQ:2402499568
Copyright © 2011 dahec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郑州车网广告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豫ICP备11024207号-1
技术支持:郑州网站建设专家-力科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