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期管理有哪些新规定?”“实习期驾车上高速公路的,陪同人员应持哪种驾驶证?”“什么情况下实习期会被延长?”……昨日,本报报道了《明年百万新手上高速路必须“陪侍”》后,引起众多新手的关注,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结合公安部令第123、124号一百问,就相关问题予以解答。
据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安部123号令进一步完善了驾驶证实习期管理制度:
一是将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
二是要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三是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将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
四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五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不过,这位负责人表示,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只有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或增驾取得驾驶证的,才执行新的实习期管理规定。对之前已取得驾驶证,到2013年1月1日后实习期未结束的,仍执行原实习期管理规定。同时,他还特别提醒,实习期驾驶人驾车时需要在车身后部粘贴实习标志。否则,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据悉,目前,公安部已经就该问题做出了详细说明:“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