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多起汽车质量问题,其中既有涉及合资企业一汽-大众和上海大众的DSG变速箱问题,也有涉及自主品牌车企江淮汽车同悦轿车车身生锈问题。3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就向大众汽车及其中方合作伙伴发出了实施召回的要求,紧接着相关涉事车企纷纷发表公告,宣布将实施产品召回,但目前具体的召回细节尚未具体明了。
说到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其主要针对的是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先天性的设计、制造缺陷给消费者所带来的隐患。这里“先天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指标,它和汽车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因人为疏忽等因素所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有着本质的不同,后者涉及的是汽车产品的“三包”问题,主要针对的是成熟的汽车产品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对消费者所造成的损失,切不可把两者混同对待。
其实对于事关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问题,除了汽车制造商及时发现并主动提出召回予以解决外,国家有关部门只能根据消费者的使用反馈和申诉,在汇集一定的信息数据后才能判断是否需要实施召回,而这往往需要有丰富的经验积累才能迅速给出判断。这里就牵涉到了一个标准的问题,比如同样是存在“先天性”不足的汽车产品,一家车企的产销规模是百万级,而另一家只是十万级,假如出问题的比例都是万分之五,那样前者就会有500辆车或者500位消费者提出申诉,而后者却只有50辆车或者50位消费者提出质疑,显然后者的声势要明显小于前者。
俗话说“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此时政府有关部门显然对规模达百万级的车企要更为关注,却有可能“放过”了规模较小的车企所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不公正”的局面出现。因此未来在对待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特别是强制性要求车企召回时,除了考虑绝对量指标,还应考虑缺陷比例这一相对量指标,这样才能有利于中国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而对于汽车消费者来说,汽车制造商对缺陷汽车产品实施召回,并不意味着是给你“更换”一辆新车,而可能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包括软件更新和问题部件的更换,把原来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即可。虽然消费者会存在一定的心结,但是现实就是如此,因此汽车消费者的维权也要有度。
换个角度来看,当汽车产品在采取新技术后,可能会要求汽车使用者有不同于以往的驾驶/使用习惯,只是如果汽车制造商事先没有进行特别提醒/提示,那当然是汽车制造商的责任,而此时如果汽车制造商再采取不同的区别对待政策,就更会伤广大的品牌支持者的心,这需要汽车制造商通过此次事件深刻汲取教训的。
鉴于中国特殊的城市道路状况,未来汽车产品更多的问题将主要是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产品后在一定时间内出现的使用故障等问题,这应该归入“三包服务”的范畴。只是如何区别问题是由汽车制造商所造成还是消费者使用不当所引发,涉及到取证、举证等因素,利益纠结且极为复杂,但是考虑到汽车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从全球角度看,也是偏向于消费者的,即将于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相关汽车三包规定也是如此。
一方面要考验政府部门的政策执行力,另一方面汽车消费者也依然需要理性维权,慎防步入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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