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车网转: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简称《条例》),其中规定,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条例》规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击中了长期以来公务用车管理机制和利益格局的要害。我国的公务用车主要包括省部级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三部分。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可以配备专车,主要为了体现国家礼仪和方便省部级官员的实际工作,执法执勤用车用于特殊领域或专门工作,这两部分公车不纳入车改范围。这样,一般公务用车何去何从,就成为公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长期以来,一般公务用车泛滥失控,单位超标购置公车、人员超标配备公车及公车私用盛行,成为公车腐败的三大痼疾。而且,由于一般公务用车数量持续膨胀,其使用者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公车利益群体”,形成了“公车数量越多——违规行为越普遍——治理难度越大——公车数量越多”的恶性循环。
《条例》规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这是一项釜底抽薪式的重大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等于取消了公车违规购置、配备、使用等公车腐败行为的载体,也“取消”了监管公车的成本和惩治公车腐败的难度。而且《条例》没有留下“逐步取消”、“原则上取消”之类回旋余地,这意味着,在规定期限内,各地各级党政机关及所有由财政拨款购置运行公车的单位,必须把所有一般公务用车就地取消,改由市场化、社会化渠道提供公务出行服务。不难预计,这项改革将遭到来自“公车利益群体”的强烈反弹和巨大阻力,但无论什么样的困难和障碍,都不能成为改革缩水或倒退的理由。当务之急,必须以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为新起点,打一场艰苦卓绝的攻坚战,公车治理和改革才能走出上述恶性循环,成为节约财政资金、推动廉洁从政的有力武器。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之后,需要特别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避免公车改革异化走样。其一,按照《条例》规定,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必须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但是,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受此限制,这些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往往与党政机关有着密切关系,如何防止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这些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借用”车辆,如何防止党政机关将公务出行成本转嫁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将是有关职能部门、监管部门面临的一个现实难题。
其二,党政机关的普通公务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这个“适度”应当进行科学设计,既不能“一刀切”搞平均主义,也不能简单以公务人员的职务高低为尺度,职务高的每月发四五千,职务低者每月不过三五百。公务交通补贴作为对公务交通消费的保障,只应与公务人员的工作性质以及实际的公务交通消费量有关,而与公务员的职级高低无关,否则公务交通补贴就与以往很多地方的公车配备一样,变成了公务人员的一种福利待遇。所以,需要根据对公务出行里程、频次、区域等实际情况的定量测算和综合权衡,制定公平合理、兼顾效率、便于操作和监督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将补贴多少与公务人员的职级脱钩,使公务交通消费回归“公务”的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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