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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相关规定值得商榷
2011-09-28 来源:今车网
    大河车网转载:有同城媒体报道,最近广州市法院系统对于醉酒的危险驾驶行为连续两例入罪不判刑,即判决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有同城媒体报道,最近广州市法院系统对于醉酒的危险驾驶行为连续两例入罪不判刑,即判决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当然,从法律的规定上来看,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应是“依法”判决的。因为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第37条),而且还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13条)。

    但本人还是认为此时此刻法院对此类型案件的此种判决是不妥当的。从立法目的上说,一种行为上升到需要刑法调整的高度,表明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地损害了社会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通过其他方式已经不足以维护这种社会秩序。因此,醉驾入刑,就是要通过对此类行为上升到刑罚的高度予以打击,威慑醉驾行为,以切实减少醉驾所带来的危害,保护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4个月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情况依然不容乐观。因新法实施时间短,酒驾和醉驾数量虽有所下降,但此类行为的绝对数字还是比较大,影响较大的恶性醉驾交通肇事案件还屡见诸媒体,新法的威慑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因此,在新法实施初期,尚不具备从轻的条件,更不具备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否则将在一定程度上放纵甚至鼓励醉驾行为的发生,将会损害新法的权威性及实施效果。

    另外,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醉酒的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行为犯,只要行为人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就构成危险驾驶罪,不需要考虑后果、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也因此,醉驾的刑事处罚是一种轻刑,构成此罪的,判处拘役一至六个月。即使如此轻刑,还有法院接连判决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不仅使人想起新法刚实施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对危险驾驶罪的“阐述”所引起的争议———到底醉驾还入不入刑啊?这样的判决也容易引起混乱,导致判决标准难以统一,也给一些人权力寻租带来了空间,影响司法信誉。

    因此,醉驾免予刑事处罚应当缓行,待醉驾行为大幅减少,醉驾所带来的社会危害大大降低,“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人们自觉行为的时候,再考虑免予刑事处罚,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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