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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执法精细化 要追责酒驾同饮的措施
2012-02-16 来源:今车网
  自2月9日起,济南市交警部门针对酒驾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新规,特别是首次出台了同饮者追责的规定,将执法目光投向了同桌饮酒者。不少网友认为这颇有些“连坐”的味道,涉嫌违反现行法律规定。

  网友们的担忧可以理解,毕竟因为自己和他人同桌饮酒就被追究刑事或民事责任,法律也未免管得太宽了。不过网友们过虑了。根据济南交警部门的解释,同饮者追责并非要追究同饮者的法律责任,而是要求同桌饮酒的人员一律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再由交警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同饮者追责主要是一种执法精细化措施。

  我们知道,查处酒驾、醉驾行为,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固定饮酒的证据。而要固定饮酒证据,执法人员除了询问驾驶者,进行呼气酒精测试、血液检验外,还应该收集相关人员的证词,而同桌饮酒者就是最好的证人。事实上,实践中也出现了驾驶者不配合检查,甚至弃车逃跑的情形,因此,要求同饮者、同车人一律接受调查,有利于全面客观地收集和固定证据。如果同饮者、同行人没有违法行为,但也没有履行劝阻义务,执法人员还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显然,这种做法不但有利于规范执法,而且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提高执法行为的效率和威慑力。

  此外,对没有酒驾行为但也没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的同饮者,抄告其单位加强教育,可以从社会舆论、单位内部纪律方面对饮酒者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事实上这种做法并非多此一举,而是在履行执法建议职责。以往,部分执法机关往往惰性较强,“顾头不顾尾”,重查处轻治理。而济南交警部门将执法行为向后延伸,向社会延伸,体现的是开门执法、综合治理的理念,可谓打了一场治理酒驾的“人民战争”。

  当然,同饮者追责制度还有进一步细化、完善的必要。比如,同桌人强劝他人饮酒,并且在他人准备驾驶时不进行劝阻,甚至进行鼓励,这种行为可否认定为共同违法、共同犯罪?其实,针对前述情形确立一种真正的“连坐”制度不但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而且在劝酒风气浓厚的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治理酒驾不应依赖严刑峻法,让“开车不敢喝酒,喝酒不敢开车,不敢劝开车人喝酒,不敢劝喝酒人开车”的理念真正深入人心才是治本之策。

  同饮者追责并非要追究同饮者的法律责任,而是要求同桌饮酒的人员一律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饮者追责主要是一种执法精细化措施。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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