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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死亡家属起诉保险公司被判免赔
2012-09-07 来源:今车网
    黄先生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他的妻子起诉拒绝赔偿的保险公司。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认定黄先生醉酒驾驶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2010年8月27日,黄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个人短期保险,受益人为妻子苏女士。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后附的保险条款第三条责任免除载明,因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11年3月15日,黄先生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倒于公路上,造成本人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事后,公安交通队对黄先生进行了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醉酒,并认定黄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后,苏女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申请,但遭拒绝。苏女士于是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6万元。

   保险公司称,根据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三条的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先生系醉酒驾驶,他身故与醉酒驾驶存在因果关系。自2011年开始,醉酒驾驶已构成犯罪行为,因此公司对醉驾人拒赔是在履行社会责任。

    苏女士则称,保险公司未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一审法院判决苏女士败诉后,她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黄先生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黄先生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因黄先生醉酒驾驶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苏女士的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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