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应当更多的保护消费者直接权益
据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消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关于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各种博弈,历经近10年,暂时告一段落。从规定到条例,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同时完善召回程序、监管措施,新增“千万级罚金”将震慑拒不召回企业等等,值得不少人为之欢喜雀跃。
我的好奇在于,10%的罚款最后会落入谁的腰包?为什么条例中没有直接赋予与缺陷汽车产品有最直接利害关系的汽车司乘人员相关权利?
比如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缺陷汽车产品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伤害,进行惩罚性赔偿。区区二十九条,只有一条涉及法律责任,并且是“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轻描淡写地将汽车司乘人员试图从行政部门得到安慰,寻求经济赔偿的诉求推得一干二净。
行政主管部门只对侵权责任方实施罚款,而侵权受损方却没有得到一点赔偿,只能通过司法救济或别的途径进行维权。这是一种什么样的逻辑?
我们不能苛求国家质监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更多地保护消费者,但是,至少,在消费者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之间会有一个平衡点。无论是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消费者都将承担巨大的诉讼成本。面对强大的汽车产品生产商,作为个体的消费者无疑是弱者,管理条例中,国家质监部门保护弱者的力度远远不够。
截至2011年底,我国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我们恰恰不缺行政处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早就规定,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最高为3万元罚款,我们缺的是对汽车产品消费者的直接尊重,平均三天上市一款新车的怪象,一批批产品都还未经充分测试就投入市场,跑在大街小巷,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诚然,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即将面临召回成本和巨大违法成本,但是,这些与汽车购买者与使用者没有“一毛钱关系”。如果将10%的罚款作为损害赔偿,直接交由汽车购买者或使用者,或者将这些罚款成立一个专门基金,用以补偿缺陷汽车产品造成的损害,尽量少开罚单,行政主管部门也会少得一些闲言碎语,岂不是都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