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说,公众的另外一个担心随即油然而生:善政能够得到切实执行吗?在之前的几轮大争辩中,已有许多专家站在督促政府切实执行的立场上,对“三包”规定表达了很多专业的意见,其中不乏对诸如“条款细节”、“执行体系漏洞”等方面展开吹毛求疵式的批评。
这倒不是公众或消费者得陇望蜀或不知道满足,而实在是因为,始终处于信息弱势和力量弱势一方的消费者,见多了生产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造成的“政策流产”,也见多了政府相关部门因为缺乏系统科学的事前论证而导致“好事没有办好”。因而,笔者十分赞同政府在出台“三包”规定之后,要快马加鞭地完善细则,还要雷厉风行地补齐短板,给消费者一棵真正的定心丸。
同时,笔者觉得,对生产商、销售商、修理商来说,还非常有必要进一步深究这样一个问题:“三包”政策的要求真的只是针对所经手的产品的质量的吗?
“三包“的根本目的,政策条文说得很清楚: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表面看,该政策所指称的相关企业之“责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确是围绕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而展开的。但是,笔者以为,企业如果仅仅只看到了这一层,那永远只能被动地执行“三包”政策。企业必须要认识到,“三包”政策除了规定明确的义务责任之哇,还有一个没有说出来的企业义务与责任——诚信经营。只有在日常企业经营活动中自觉把诚信做到位,执行“三包”才会更主动更有效。
“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企业发展的道德基础,是做事做人的重要品质保障。仅以义务为例,细看大家寄予厚望的这份“三包”政策文件,我们不难发现,它所规定的许多所谓的企业“义务”,其实,根本就不是什么高标准严要求,它们不过是一个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最起码应该主动做到的。
先看“三包”规定对生产者义务的描述: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这一条是最起码的了。你生产源头要是质量检验制度都让人不放心,那一切都哪还有讨论的必要?
——“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看起来规定要求有一大堆,不过是一些必要的告知义务罢了。如果生产商在事前就有如此精细的预案,哪还会有临事时的推诿和踢皮球。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这还用说吗?如果连这些都不具备,那还有脸说“一切以顾客为中心”吗?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这哪里是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这哪里的高要求?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不能想象,要走世界级汽车企业的公司,如果把这样的条款认为是过分要求,那真“难为”它的理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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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三包”规定对销售者义务的描述:
——“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注意,是合格的产品,不应该出现以次充好、以旧充新;
——“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注意,要主动交付,而不是能混过去就混过去,消费者不提及就不给;
——“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注意,当面查验,不是想说的就说,不想说的,就蒙;
——“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注意,是明示,不是遮遮掩掩,藏藏掖掖的。
最后,再来看看“三包”规定对修理者义务的描述: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这似乎只是在提醒我们,现在的修理业不是路边店时代的那副粗放得不能再粗放的模样了。这个要求高吗?
——“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如果连这都要当成文件的硬性规定来讨论,那么消费者的权益就无从谈起了。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这一点似乎涉及了产品质量,可更涉及了商业道德,不是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如果你没有去买过汽车、没有用过汽车、没有自己送修过汽车,那么你真的很可能被上述起承转合、锱铢必较般的条款所感动;或者,如果你经营的企业有些达不到甚至完全达不到上述条款对你工作义务的要求,那么你真的会被它吓着。
但是,作为企业,只要你清夜扪心,如果连上述脏脏件件最最起码的事项都没有做到或者不想做到,都要为国家政策要求你做到而喊冤叫屈,那么,即便拥有再严苛的法律,对你服务的消费者又有何用?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国家郑重其事地出台的这个汽车“三包”规定,千万不能只当成是对企业义务和责任的一种硬性的法律的要求,更应把它当成是对企业经营诚信的一个检验、一个鞭策。毕竟,企业诚信问题,比产品问题更为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