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郑州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理第十四次会议期间暂停向郑州或途经郑州运输危险物品的通告》,通告称,为了确保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理第十四次会议安全顺利举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郑州市公安局决定自2015年12月8日至12月16日,对向郑州或途经郑州运输危险物品实行临时管控措施。
2015年12月8日零时至12月16日12时,暂停向郑州市或途经郑州市运输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审批。12月8日前,已经审批的运输活动,由审批机关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变更运输时间、路线。遇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与郑州市公安局协商一致,从严审批后抄送郑州市公安局。
通告明确,“郑州”指郑州市全部行政区域,“途经郑州”包括从郑州出发的情形。通告所称的危爆物品中,枪支弹药是指《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及用于枪支的弹药;爆炸物品是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军工企事业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所用的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是指《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放射性物品(医疗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除外)。
运输危险物品的“特殊情况”包括:
(一)为满足郑州市群众生活而必需的危险物品,会议必须使用的危险物品;
(二)会议期间维护治安秩序必须使用的危险物品;
(三)用于抢险救灾的危险物品;
(四)涉及国家重点工程等确需使用的危险物品;
(五)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外交等需要的情形。
通告要求,对未经审批,在禁止时间、禁止区域内运输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