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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遇车祸 赔偿有多难郑州一起交通事故
2011年11月21日 11:36  来源:大河车网
 
  大河车网转载: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致残,向单位要求申请工伤却不被理睬,无奈,郑州女工蒋女士自己到有关部门作了工伤鉴定并申请了劳动仲裁。没料想,拿到仲裁裁决书没几天,蒋女士就被单位告上法庭,成了被告。一场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劳资工伤赔偿博弈进入法院审理程序。

  下班途中遇车祸

  蒋女士今年33岁,2009年3月,她与郑州某大酒店建立劳动关系,约定试用期半年。10月15日23时55分,刚刚转正还不到一个月的蒋女士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行驶到长江路与淮南街交叉口时,一辆飞驰的小轿车将她带倒,由于光线昏暗,蒋女士没看清车牌号,轿车随即逃离现场。受伤的蒋女士幸好被路人发现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经医生诊断,蒋女士腿部骨折,腰椎受损,伤情严重,住院治疗66天,共花费医疗费4.5万余元。

  单位否认属工伤

  出院后的蒋女士尚未完全恢复,由于无法找到肇事车辆,无人承担她的损失。蒋女士是在下班途中受的伤,她决定向单位申请工伤赔偿。

  “我找到经理,说了我的受伤经过,没想到他反应冷淡,说我是由于交通事故受的伤,不是在工作当中引起的,不能算是工伤。再找,他就推托说工作忙,不再理会我的请求。”蒋女士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9年12月8日,她向郑州市中原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中原区人劳局)申请工伤认定。2010年1月29日,中原区人劳局认定蒋女士所受伤害为工伤。

  仲裁胜诉遭起诉

  拿到工伤认定书,蒋女士又找单位协商,但单位不再理会她。无奈,2010年11月16日和2011年5月23日,蒋女士分别向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简称鉴定委)和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申请伤情鉴定和劳动仲裁,其中劳动仲裁部分,蒋女士要求解除与酒店的劳动关系并要求酒店承担工伤赔偿。

  2011年1月25日,鉴定委作出蒋女士伤残等级为八级的鉴定结论。6月27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1.双方劳动关系自2011年5月31日解除;2.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酒店向蒋女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174898.49元。

  拿到裁决书,蒋女士以为自己很快就可以获得工伤赔偿,没想到,酒店却将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不承担对她的工伤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单位按工伤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蒋女士的工伤认定于2011年1月1日前完成,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标准应适用于2004年1月1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不适用于今年1月1日修改后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11月18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酒店向蒋女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174898.49元。
关键字:下班 车祸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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