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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年推
2009-03-01 来源:今车网

8月27日,公安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记者注意到,新规增设了“自行协商”简易程序、首次明确驾驶员“疏散”责任、对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作出了新要求。
 
 
 
其中,限制交通警察的权力,增加事故认定复核程序,成为新规的一大亮点。据悉,该新规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1交警办案应具相应资格

  新规明确: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据悉,现行规定要求具有1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警,经培训考试合格可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具有两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新规2人为造成拥堵可罚款200元

  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新规增设了自行协商程序,即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进行自行协商时,车辆可以移动的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据悉,目前郑州市已经开始实施轻微交通

  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对于无人员伤亡、事故责任明晰等轻微交通事故鼓励车主“私了”。

  同时,新规还首次明确了司机的“疏散”责任:一旦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新规3交管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付费

  为有效防止保险公司推脱责任,新规还首次为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介入车辆保险提供依据。新规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交管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管部门书面通知相关机构。

  新规4交警扣留车辆及货物有规定

  “交警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新规指出,因搜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同时,新规强调,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新规5交警执法错误可负刑事责任

  新规明确:交警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后果严重的,还应追究交管部门领导责任。

  同时,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如受理,则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新规6外国人酿车祸可禁其出境

  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

  【链接】

  当事人应立即报警的8种情况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最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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