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霸占消防通道 或最高罚款五百元
昨天,《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在市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民意。修订草案规定,居民如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或出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将责令改正,处警告或处500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还规定,在高层建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将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扣押等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供电、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指导居民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居民禁止埋压、圈占、损毁、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超负荷用电,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保险片;擅自拆改、安装燃气设施和用具;利用居民住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在阳台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在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占用消防车通道。
居民如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本条例设定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人未在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安装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2003年至2009年,全市共发生火灾46997起,死亡288人,伤543人,直接损失21733余万元。从火灾原因分析看,电气火灾12319起,占火灾总数的26.21%,居致灾因素的第一位;其他因素包括生活用火不慎10069起,吸烟5780起,玩火2930起,违章操作1685起,放火1423起,自燃566起,雷击98起,原因不明3357起,其他8341起。2003年至2009年,因居民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的火灾共发生10069起,占火灾总数的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