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闯黄灯”案在浙江海盐开庭审理 |
2012年03月14日 10:16 来源:大河车网 |
【导读】浙江嘉兴海盐县的舒江荣因闯黄灯,吃了一张罚单。他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把交警部门告上法院。这一案件因此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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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海盐县的舒江荣因闯黄灯,吃了一张罚单。他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把交警部门告上法院。这一案件因此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事件大致经过如下:
2011年7月,舒江荣驾车在海盐县勤俭路上,经过秦山路路口时闯了黄灯。几天后,他收到海盐交警部门的罚单,因“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被罚款150元。舒江荣不服,认为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也并没有硬性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能通行。他向海盐公安部门提请行政复议,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原处罚决定。舒江荣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为由,把海盐交警部门告上了法院。
日前,海盐法院一审判决舒江荣败诉。舒江荣继续提出上诉,该案二审结果还未公布。
“闯黄灯”的尴尬
“红灯停,绿灯行”,这一交通规则中的“金科玉律”反倒凸显了黄灯的尴尬:黄灯亮了,是停还是行呢?浙江这起“闯黄灯”诉讼案,将多层面的尴尬暴露无遗。
首先是法律上的尴尬。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那么没有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能否继续通行?这是案件争议的核心,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能进行解释。从文义解释上看,“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一规定的反面必然是,没越过停车线的车辆不可以继续通行,如果两种情况下都可以通行,那么这条规定就毫无意义了;从目的解释上看,设置黄灯,目的是在红灯和绿灯之间设置一个缓冲,使得红绿灯交替之际,已经进入路口的车辆有时间继续通过路口,如果黄灯亮起后没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还可以继续通行,那么就有违设置黄灯的初衷了。因此,按照严格的法律解释,“闯黄灯”确实属于“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不过这只是学理上的解释,最终还要看二审法院如何解释,因为对于法律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法院享有解释权。如果立法者制定法律时能够多写一笔,黄灯今天就不会如此尴尬了。
其次是技术上的尴尬。如果交通信号灯旁有倒计时提醒,则司机大多可以判断出车辆进入路口时信号灯的状态,提前做好准备,但是如果信号灯旁没有倒计时提醒,在快速通过路口时,很可能当司机看到黄灯亮起时,车辆虽然尚未越过停车线,但已经非常接近停止线,即便是紧急刹车,车辆也会越过停车线,不得不被动“闯黄灯”。关于通过路口时的规则,我们的交通法规中有个矛盾的规定:一方面要求减速慢行,一方面又要求快速通过。当然可以说是在减速慢行确定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但在瞬息万变的交通路口,这样的要求合理但很难做到。正是信号灯设施上的不完备,使得司机在快速通过路口时存在技术上被迫“闯黄灯”的可能性。
再次是习惯上的尴尬。黄灯亮起的那一刻,车辆是否已经越过停车线,是个瞬间发生的事情,现场的交警并不容易判断,除非有录像记录,否则交警即便要处罚,也很难拿出处罚的“事实依据”。考虑到大城市普遍的交通压力,快速通过路口显然是司机和交警都乐盼的,因此交警通常对“闯黄灯”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鼓励也不处罚,日久天长,在司机和交警相互默契之下,可以“闯黄灯”似乎就成为交通规则中的一条习惯法,每天都会重复上演的习惯规则。即便有人知道这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行动中的法律往往比纸面上的法律更有效。还有很多类似的情况,比如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行人“违反交通信号、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或“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处10元罚款。但这类行为每天都在上演,几乎完全不被处罚,同样成为不合法但更有效的习惯法。
最后是执法上的尴尬。本来司机已经接受了“闯黄灯”不受处罚的习惯法,但突然有一天,交警认真起来,开始选择性地执法,查处“闯黄灯”,司机已经习惯了的规则被视为违法,以至于正式的法律规定反而开始遭到质疑,有这样的规定吗?是这样的规定吗?规定的合理吗?执法不严下的放纵,培育了各种各样不合法的规则,当这些规则最终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时,便开始吞噬法律本身固有的尊严和效力。
因此,浙江这起“闯黄灯”案,不仅暴露了黄灯在法律上和技术上的尴尬,更暴露了我们法律实践的尴尬,特别是执法不严和选择性执法带来的尴尬。对于这种情况,“黄灯”已经亮了起来,希望“红灯”不会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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